天津发布网约车聚合平台监管文件,治理聚合平台乱象


来源: 腾讯网

为深入推进我市网约车合规化进程,堵住合规监管漏洞,推动各类网约车企

为深入推进我市网约车合规化进程,堵住合规监管漏洞,推动各类网约车企业规范健康持续发展,7月31日,天津市道路运输管理局正式发布《关于做好天津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聚合平台经营管理规范管理的通知》。天津市是首个出台网约车聚合平台管理规范通知的直辖市,在制定文件过程中,广泛征求相关部门和企业意见,面向驾驶员和社会各界征求意见,深入听取各方意见建议,分析研究行业现状,归纳总结聚合平台及网约车平台在实际经营中存在的各类问题,为各类网约车企业规范发展划定了监管红线。


(资料图片)

文件指出,聚合平台应当坚守维护合规经营底线,依法落实好核验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驾驶员许可资质责任,不得接入未在我市取得有效网约车经营许可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并且确保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和车辆均具备相应许可,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驾驶员提供信息对接开展网约车经营服务。

文件强调,聚合平台做好要求合作网约车平台公司依法及时履行信息公示义务,切实保障乘客合法权益。包括在APP显著位置展示接入的网约车平台公司的企业名称、APP名称、经营许可、计价规则、投诉举报方式、用户评价等信息,以及聚合平台的用户协议、服务规则、纠纷处理程序等。要求聚合平台对应当提前公示的需要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提前公示义务。

文件强调,聚合平台要做好消费者和驾驶员权益保护工作。聚合平台要建立健全咨询服务和投诉处理首问负责制度。消费者要求聚合平台履行先行赔偿责任的,聚合平台应当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关责任,不得向乘客及驾驶员转移风险。合作网约车平台公司调整计价规则,需至少提前7日同步通过聚合平台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文件为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行为划定了红线。明确规定了聚合平台应当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包括不得以不正当价格行为扰乱市场秩序,不得干预网约车平台公司价格行为,不得直接或间接参与车辆调度及驾驶员管理,不得误导消费者、驾驶员、平台认知的经营行为。“四不得”中前“三不得”是根据交通部等五部门通知文件的明确规定进一步细化,第“四不得”是结合天津监管实践中发现的问题及各类投诉举报中查实的问题,专门提出的,也是全国各个城市聚合平台监管文件中首次提出的聚焦禁止误导消费者的条款,重点在于保护消费者、驾驶员、平台等各方的合法权益。

文件对聚合平台安全稳定管理责任提出了要求。聚合平台要建立安全、稳定隐患排查制度,定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工作。发现合作网约车平台公司及其提供的网约车服务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应立即采取处置措施,不得再向涉及的网约车平台公司或车辆、驾驶员提供聚合服务。应当切实维护行业健康稳定发展,合理制定或调整经营策略,及时向交通、公安等部门报告。应当真实、全量时传输有关网约车运营信息数据,确保数据传输质量。严格落实网络安全防范措施,做好数据安全保护和管理。

文件明确列出了聚合平台在经营中出现各类违规经营行为时,交通、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可以援引适用的法律法规,包括《安全生产法》、《电子商务法》、《价格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网约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天津市客运出租汽车条例》、《天津市公共交通治安管理条例》等。同时强调,针对对未能落实核验责任、数据上传、投诉处置及公示计价规则等情形的,及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行为的聚合平台,将综合运用约谈、公开曝光、行政执法等手段进行依法处置,严厉打击各类违规经营行为。

中国社科院平台经济研究中心执行主任、教授李勇坚表示,天津关于聚合平台的通知,是全国各地加强网约车聚合平台监管的一个信号。从发展实践来看,网约车聚合平台未获得许可就进行网约车经营,是网约车聚合平台乱象之一。但对于网约车聚合平台监管而言,更为关键的是网约车聚合平台的责任界定问题。目前在关于聚合平台监管的政策和执法方面已经有所推进,各地方政府应在《通知》的基础上,因地制宜制定相关政策,地方性法规的完善对于网约车聚合平台的监管来说至关重要。在具体治理机制上,应探索建立政府、平台企业、行业协会以及资源提供者和消费者共同参与的多方协同治理机制:一是各方应积极通过企业自律和行业自律方式,明确聚合平台与网约车边界,共同建设团体标准。二是头部企业应起到带头和表率作用,共同建立起行业标准和规范。三是各部门要多部门协同监管,因此平台以及各地交通运输部门应与电信、网信等部门联动,督促网约车聚合平台履行自身职责。

新报记者 张珊珊

责任编辑 / 翟玉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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